清明獵虎查獲醉駕1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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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獵虎查獲醉駕10宗
非法盜獵野豬是什麼罪
  非法狩獵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  (1)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不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實踐中,同時還可參考1992年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該規定將非法狩獵案的立案標準規定為:  (1)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案:  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500個以上、陷阱200個以上的;  B、採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燻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違法狩獵被行政處罰過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1000個以上、陷阱200個以上的;  B、採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燻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0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2000個以上、陷阱300個以上的;  B、採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燻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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