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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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
盜竊罪與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轉化刑搶劫罪:刑法第269第規定,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兩罪在主觀方面、主體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區別就正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祕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祕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財物,所以表現出行為的強制性、公開性和當場性。對於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則應特別強調搶劫犯罪的“當場性”,即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的當時、當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兩個行為當場完成,一般沒有時間間隔。因為搶劫行為是同時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這兩個客體。但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於狹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一段時間,也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並無時間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當然,就具體的案例還得對“當場性”進行深入的分析。這就是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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