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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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於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於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在宣告破產之後,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申請,有些時候可能是設立破產管理人,但有些時候卻是設立的清算組。雖然二者在職能上面有一定的相似,但實際在五個方面還是有差異,就包括成立的時間、功能、成員、工作報酬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其實都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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