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孩子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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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孩子的歸屬
離婚孩子歸屬問題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其實孩子的撫養權,事先是可以先兩個人進行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法院的判別是根據兩方誰的生活條件更利於孩子的成長作為依據的。生活經濟條件是一方面,生活教育以及親情又是一方面,要想爭取撫養權,一定要舉證跟你一起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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