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途參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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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中途參與行為
什麼是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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