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中對原審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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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中對原審無管轄權
一審原審被告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二審上訴,怎樣處理
二審法院應駁回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該在一審的答辯期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應訴的,視為受訴的一審法院有管轄權(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在一審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再以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為理由上訴的,上訴的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應駁回該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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