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合同詐騙罪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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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合同詐騙罪處罰標準
江陰合同詐騙罪處罰標準什麼是?
您好,根據《刑法》規定,江陰合同詐騙罪處罰標準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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