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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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認定標準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本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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