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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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時間限制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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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時間限制




    從《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未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最長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要求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如果案件非常的複雜或者是涉案人員較多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審查完畢的,可以申請延長,但是時間也不能超過太多,這是對於辦案的工作人員一種專業上的要求,必須保證辦案的高效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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