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清算組成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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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清算組成員要求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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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清算組成員的要求


清算組又稱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間負責清算事務執行的法定機構。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經理即應退任而由清算組行使管理公司業務和財產的職權,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因此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該自然人股東一人獨自成立一人清算組即可進行公司清算。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表格和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中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材料規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因此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公司的書面文件確定。

依據上述規定和規範,公司進行普通清算的,經股東會決議選舉或任命,公司清算組成員可由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組成,履行清算手續。

根據上文所述,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組的職責主要是處理公司債務、清理公司財產等,清算組的成員也是由特定的人員組成,完成公司清算才能使公司的相關權利得到轉移和解決。由於公司清算涉及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所以相關人員在完成工作時應保持仔細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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