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禁止結婚的原因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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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禁止結婚的原因包含哪些
法定禁止結婚的原因包含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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