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土地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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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荒土地有糾紛
開荒土地使用權

1、對於農户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閒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户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户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註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有關土地使用權需要明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個人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只能獲得土地使用權,開荒者雖然對土地進行了開發和利用,但是仍然不能獲得土地所有權,並且如果要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應當與當地的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研究來確定土地使用權,並且農村集體有權在需要時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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