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損害後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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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損害後果分
《侵權責任法》也是損害預防法

當代《侵權責任法》的發展還出現了另外一個趨勢,即《侵權責任法》的預防功能在不斷增加。“停止侵害”已經開始引入到侵權責任的形式之中。因為在當代,某些損害一旦發生即具有不可回覆性,必須通過停止侵害的方式來制止侵權行為的實施。例如,通過網絡披露他人的隱私,損害發生之後就不可逆轉,因此,有必要通過停止侵害的形式對侵權行為予以制止。對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防禦性的侵權責任形式的規定,也體現了《侵權責任法》損害預防的功能。《侵權責任法》通過確立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責任、教育機構的責任等制度,強化對直接侵權人的注意義務,督促潛在責任人積極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


《侵權責任法》在產品責任中規定的關於瑕疵產品的跟蹤義務和召回義務,環境侵權中信息披露義務,醫療責任中跟蹤檢查義務等,目的都在於防止出現嚴重的損害後果。《侵權責任法》將損害預防與損害救濟密切配合、功能互補,起到了周密系統保護民事權益的目的,能夠真正實現《侵權責任法》民事權益保護法的功能定位。


彼得·斯坦曾説過,“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侵權責任法》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為所謂法治社會就是人民的私權利得到嚴格保護的社會。只有保護私權,才可能建成一個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會。事實上,侵權法所主要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來發揮私權保障功能的。


與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侵犯相比,受公權力不當限制和損害的私權的保護需求更為迫切,因為,私權利在公私權利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講,要全方位的保障私權,除了充分發揮《侵權責任法》的私權保障功能以外,也需要同步關注受公權力限制和損害的私人權利。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告訴我們如何認定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理解,通過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使得侵犯受害人可以通過某些手段保護被侵權者從而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並用走法律程序、適用法律手段使侵犯權力者收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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