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立案複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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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立案複議書
對《不立案通知書》申請複議回覆時間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超過期限可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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