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停牌期間協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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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停牌期間協議轉讓
公司成立期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嗎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瞭解清楚。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主要職責在於設立公司,發起人需要對公司設立失敗的後果負責,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的,發起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成功設立後,發起人的身份就被股東的身份所替代,其對公司的權利義務與其他非發起人股東相同。考慮到有些不當發起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滯後性,如果發起人在後果實際發生前因轉讓股份退出了公司,就很難追究其責任,不利於保護他人或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在一定時期內禁止發起人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即在於防範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並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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