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受害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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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受害人是誰
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這一罪名規定在我國《刑法》的第384條。所謂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從該法條的規定看,挪用公款罪這一罪名主要有以下特徵:


1、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當然,我國《刑法》第272條第2款還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挪用資金的行為的,按照挪用公款罪來處理,因此,這類主體也可歸入。


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表現為以下方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從宏觀的方面講是指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從微觀的角度上説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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