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診所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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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診所合同轉讓
個體診所申請條件
1、由執業者本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本區常住户口。 3、持有相關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資格證書、《護士執業證書》。 4、設置科目必須與所學相關專業一致並從事同一專業臨牀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職人員(指離退休、辭職人員)。 6、身體健康(有區衞生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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