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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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
請問下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的詳情
 關於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債務人的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   2011-11-23 10:07:00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判處附帶民事賠償的,因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一。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進行職工住房分配製度改革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共同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用於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户存儲,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不能隨意佔有、使用和處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 以上為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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