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三級的排放標準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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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三級的排放標準怎麼規定的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為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污水三級的排放標準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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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三級的排放標準怎麼規定的
1、根據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水三級排放標準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4技術內容:
4.1標準分級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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