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與父母簽訂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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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與父母簽訂贍養協議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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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贍養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1、不得約定附條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免去自己盡贍養義務的責任,不得以分得父母財產的多少來衡量應盡義務的大小等。如果協議中贍養人之間進行了類似的約定,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2、不得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


    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得對被贍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只能由被贍養人自行處分,在未經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便是其子女也無權進行處分。如果協議中有類似的處分,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3、徵得被贍養人同意


    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協議,必須徵得被贍養人的同意。如果被贍養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贍養人共同簽訂贍養協議。


    4、“解除父子關係協議”為無效協議。子女不得以此作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抗辯,但雙方因解除收養關係而解除養父母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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