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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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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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後的殘疾賠償金家屬可以主張嗎

受害人死亡後家屬是不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的,因人身損害死亡賠償的項目有: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撫慰金:

(1)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酌情掌握

(2)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5、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則依據實際發生的具體的票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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