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人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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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人尋釁滋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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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行為需要幾人


數行為人在尋釁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實施了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在能夠查明確系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對這些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論處。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趙某無事生非,隨意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雖然被害人的死亡由王某造成,但趙某主觀上對與王某共同毆打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都能有所預見,仍聽之任之,具有放任的共同故意,故趙某仍要對此負責,只不過其所負責任較輕。同時,二人系酒後無事生非,主觀沒有殺人的故意,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趙某應當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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