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針對由被繼承人供養的非繼承人獲得遺產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我想問一下針對由被繼承人供養的非繼承人獲得遺產的條件
我想問一下針對由被繼承人供養的非繼承人獲得遺產的條件
由被繼承人供養的非繼承人可分得遺產的人依法要求分得遺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本人必須缺乏勞動能力。即出年齡、身體機能等所限.不能憑勞動獲取生活資料的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
(2)本人必須沒有生活來源。這裏的沒有生活來源,是指沒有生活上的經濟收入,如果本人雖然缺乏勞動能力,但還有房屋出租、或各種證券利息、投資人股的收入,或者有他人提供的穩定生活費用等,就不能認為是沒有生活來源。
(3)本人必須是依靠被繼承人生前的扶養。被繼承人對可分得遺產的人的扶養,直接參加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例如,寄養是將自己的子女等親屬,交給其他親同、朋友等,暫時由其撫養教育、照料生活.經過—定時期再領回的行為。寄養通常是有償的.談不上“沒有生活來源”,但如果被寄養的來成年人、精神病人、殘疾人或老年人等確實符合上述條件的,即可要求分得適當的遺產。要求分得遺產的人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全部條件,而且對於這些條件的確定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被繼承人曾經扶養過的人,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或者恢復了勞動能力;或者已有了生活來源的,都不同於可分得遺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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