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執行階段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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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執行階段授權委託書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第一,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並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有關線索。人民法院須對提供的材料或線索加以審查,認為明顯不符合執行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即可以向有關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該第三人協助將被執行人對該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轉移給申請執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所欠相應數額債務不須再加以履行,並不可再對第三人主張該部分債權;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之後,提出違約責任等異議,則人民法院不須予以審查,即應裁定中止對該項債權的執行;第五,如果該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則應當製作民事裁定書,對該項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被執行人,並通知被執行人不必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已強制執行數額的債務,並不應對第三人就該項被強制執行的債權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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