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實借錢投資是否為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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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事實借錢投資是否為詐騙
虛構事實借錢投資是否為詐騙
首先,詐騙罪雖然與一般民事欺詐行為採取的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都是使己方獲得了非法利益,而令他人遭受了經濟損失,但並非只要行為人採用了欺騙的方法就可認定該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與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在行為的實際履約能力、目的和方式上有着本質的不同:
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事實上不具有實際履約能力或潛在的履約能力,無履約的行為和願望,在騙取財物後即逃匿,進而也就可以認定為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一般民事欺詐中行為人一般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希望通過虛構的民事行為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並且行為人一般都是積極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至於後期發生無法還款的民事糾紛,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公司正常破產、不可抗力等。
其次,在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有時行為人會為了解決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而虛構借款用途或誇大自己的經濟實力獲得對方信任,但不能據此就認定該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詐騙罪,應當從行為人借款的原因、有無實際或預期的潛在歸還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評價。行為人只是虛構了借款用途,但款項都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通過正當經營能夠在預期能夠達到歸案借款的能力,此情形下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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