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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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由保監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來制定的。  目前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適用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為:(1)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2)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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