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公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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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公證管轄
遺囑繼承需要公證

不需要。


一般來説,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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