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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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半年
起訴離婚半年之後法院
離婚:協議離婚: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帶各自的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照片,離婚協議。 起訴離婚:向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 1、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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