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可否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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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可否免於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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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能否免於刑事處罰

以下的內容能夠解答關於貪污罪能否免於刑事處罰的疑問。

一、貪污罪免於處罰的條件

《刑法》三百八十三條規定,關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不能對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現對審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如下規定:

⑴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⑵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⑶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①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②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③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④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⑤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⑥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貪污罪是一種禍國殃民的危害國家社稷的嚴重的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受到處罰,但是情節較輕且有悔過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瞭解更多的相關知識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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