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權和商號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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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權和商號權的區別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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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衝突

我們認為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衝突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商標。

(二)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這兩種衝突的處理,應當遵守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及禁止混淆三個原則。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產生混淆、誤認應該是構成侵權的一個必要前提。

2005年3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杭州市召開了處理商標權與商號權權利衝突糾紛案件座談會,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對目前處理商標權與商號權權利衝突糾紛案件的一些主要問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商號權和商標權同屬知識產權項下的識別性標誌權。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權利衝突類型主要為:一是在先註冊商標權與在後登記商號權之間的衝突;二是在先登記商號權與在後註冊商標權之間的衝突。

二、商標權與商號權權利衝突糾紛案件是新類型案件,在規制該類行為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處理兩權糾紛案件要堅持以下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行使商標權與商號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需要,是指導案件處理的依據和靈魂。

2、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貫徹在先權利原則要求在後形成的權利的設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經形成的合法民事權利。

3、禁止混淆原則。無論是商標註冊審查中對商標本身顯著性和識別性的要求,在企業名稱登記時對企業名稱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情況的禁止,還是在商標權與商號權衝突場合侵權的認定,都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則。

在處理具體案件中,上述原則應統籌兼顧,綜合運用。

三、商標、商號合理使用的判斷。判斷在後商標和商號使用是否合理,應主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相同或類似產品及產品的包裝上、廣告及宣傳材料上,是否明示將他人在先商標作為商號使用或將他人在先商號作為商標使用,如果有該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不當使用。實踐中判斷商號使用是否合法比較困難,企業名稱依次由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四部分組成,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户、信籤、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企業名稱,應當使用全稱。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的牌匾可以適當簡化。如果企業對名稱或商號的使用與前述要求不符,則存在不合法使用的可能性較大。二是根據禁止混淆原則,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被控侵權人的使用行為會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四、關於判斷混淆或混淆的可能需考慮的主要因素

1、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標準。案件承辦人必須置身於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角度進行判斷。一般注意力可能因人不同(比如收入不同的人購買同一商品)、因物不同(比如同一人購買價格不同的商品)、因時不同(比如時間是否緊迫)而不同。同時,由於普通消費者通常是基於對商標、商號的總體印象進行採購,一般不會顧及他們的細微差別,故應採用隔離觀察比較和整體觀察比較的方法進行判斷混淆的可能。

2、商標和商號本身的知名度。一般來説,商標、商號的知名度越高,他人攀附和利用的可能性就越大,被混淆或誤認的可能性也越大。同時要注意知名度的地域性和市場因素的影響。

3、商標與商號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主要從文字讀音、字形、文字的含義上來評判,如果其中的一個方面或全部近似,則容易產生混淆。文字大小、排列、字體的不同,一般不影響認定。判斷商標與商號的文字相同或近似是實踐中的難題,應多方位考量,有的商標、商號在音、形、義三方面都較接近,但由於兩者實際已長期並存,一般消費者已能通過細微差別進行辨識,則仍可認定不近似。

4、商標、商號標識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認定商品相同或類似,最主要的是要考慮商品的原材料構成、質量、結構、功能、用途是否相同或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同時也要考慮商品銷售方面的特點,如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消費場所等。認定服務相同或類似,最主要的是要考慮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關公眾是否認為存在特殊聯繫、容易造成混淆。

5、被控侵權人使用權利人商標字樣的方式、地域及時間等因素。如“老樹咖啡”案,原告的“老樹咖啡”商標在台灣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大陸台商雲集的區域開辦“老樹咖啡”店,使用“老樹”字號,故客觀上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較大。再如“千禧龍”案,原告註冊有“千禧龍qianxilong”商標,被告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千禧龍大行動”字樣。但由於該促銷宣傳是在千禧龍年到來之際所作,故不致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和混淆,因而被告不構成侵權。

6、境外企業商號與境內註冊商標混淆的判斷。將他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到我國境外註冊為商號,然後將包含該商號的企業名稱許可、授權國內企業使用行為,其目的往往在於意圖造成混淆,搶佔權利人的市場份額,構成不正當競爭。境外企業許可、授權國內企業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違反了企業名稱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登記企業專用的相關規定,應予禁止。

在判斷是否混淆時應當綜合考慮但不限於上述因素,切忌簡單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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