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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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代扣代繳
逃税罪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税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税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

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

其扣繳義務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兩種。

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的税種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個人所得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2、增值税。

《中XX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03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税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税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消費税。

《中XX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令第135號)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税的金銀首飾),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

另外,關於消費税税款抵扣,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税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49號)規定,委託加工收回應税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税款憑證》。

納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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