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起訴狀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起訴狀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的確定

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筆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在此建議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責任因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四)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要考慮侵權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後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五)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六)最高賠償限額因素。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沒有限額規定的,一般不低於1000元;


(七)參照相關保險條款。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則首先要符合相應的規定,因為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要求這方面的賠償,並且在實際計算精神撫慰金賠償的時候,由於具體的情況不同,導致最終的賠償數額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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