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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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
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資本分成均等的股份並由股票的形式表現出來。股票有限公司股東股權的轉讓表現為股票的轉讓。


為了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使股票交易市場走向有序化,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這就意味着股票的轉讓必須經過證券經紀商,而不得在交易雙方之間直接進行。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此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必須遵守相應法律、法規的程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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