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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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程序
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程序
不予處罰。

根據規定,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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