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刑法條款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我國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刑法條款有哪些
我國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刑法條款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要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節是否嚴重。

關於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立案標準:

①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②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③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④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⑤在國家對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對發生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性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⑥在國家對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⑦在國家對突發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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