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送衣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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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送衣服規定
拘留所送衣服規定
關於去拘留所送衣服的規定:當事人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衣服作為生活必需品,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因此,可以向被拘留的人送衣服。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條 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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