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權利呢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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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權利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權利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三、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可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五、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六、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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