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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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怎麼判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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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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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構成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多次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銷售金額累計計算。已銷售的,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未銷售的,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所謂銷售,是指將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所有權有償出讓給他人。商品所有權轉移及轉移的有償性是銷售的本質特點。至於銷售的形式,不管是批發還是零售,是市場銷售還是內部銷售,是收取金錢還是實物等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同一種商品。至於這種商品的質量與真正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無差異,則在所不問。即使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優於真正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沒有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形成共同故意,因而是一種獨立的犯罪故意。但是,如果行為人事先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通謀,然後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的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便構成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實際上是假冒註冊商標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二、司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犯罪構成四要素的形式條件和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的實質條件。如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本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 、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銷售偽劣產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而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 萬元以上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他人已註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偽劣產品,也可能是合格產品。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卻是確定不合格的。

三、量刑標準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二)根據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按照上述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三)緩刑適用:根據2007年4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罰金確定:對於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銷售金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銷售金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四)根據2011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1、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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