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留不留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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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留不留生活費

強制執行是由公安機關作為主要事實的工作,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的。實施此種工作應當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作為實施的證明。法律文書一般是由法院進行判決後所作出的。接下來,就跟着本站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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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工資,不留一點生活費,怎麼辦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費用,可以理解為基本生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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