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50萬買官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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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50萬買官判多少年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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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300萬判多少年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定罪和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該解釋規定,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三百萬肯定算是“特別嚴重”了。

依照現行《刑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解釋同時規定,若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行賄人就主動交待了行賄行為,並使檢察機關因此破獲了相關受賄案件,那麼可對行賄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檢察機關立案後,行賄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這時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而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行賄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麼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分別是:

向三人以上行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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