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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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會是什麼
追尾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會是什麼
一般是追尾方全責或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時100公里以上的速度行駛時,應當在同一車道前車距100米以上。當車速小於每小時100公里時,可以適當縮短同一車道前距車輛的距離,但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置了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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