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車上牌照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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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車上牌照居住證
買了貨車,沒有居住證,用別人的居住證車子上牌照,有什麼利弊
居住證到期了怎麼辦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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