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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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價值評估
執行程序中股權價值的評估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4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除非當事人申請無須進行評估。股權價值評估是股權拍賣必經的前置程序。


1、評估機構的確定。2011年12月31日前,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人民法院編制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201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不再編制評估機構名冊,由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機構,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活動。評估機構確定的方式變更為“隨機的方式”一種。現在人民法院一般採用搖號或者抽籤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2、評估資料的取得。被執行人及有限公司應當主動提交會計報表等資料供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果相關方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3、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完成評估之後形成評估報告遞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報告之後發送給當事人、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人民法院有權力對評估程序、評估結果進行監督。或者其他債權人又不願意以股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會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的,則人民法院會解除對股權的凍結措施。


公司的發展離不開一個核心人物而這個核心人物一般是公司的法人以及股東,對於公司的管理有我國公司法來進行管理,股東對於公司有着很大的影響,在股權拍賣上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來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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