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是否要取消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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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是否要取消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判決生效後是否要取消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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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是否要取消取保候審

1、判決生效後是要取消取保候審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餘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3、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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