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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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寶貝
復婚登記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司法實踐中,對於復婚行為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離婚證的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理,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程序來進行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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