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搶劫罪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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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搶劫罪公開審理
未成年犯罪不公開審理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不公開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並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規定外,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不出庭。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閲、摘抄、複製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准,不得查詢和摘錄,並不得公開和傳播。 未成年犯罪不公開審理是指審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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