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不認定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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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不認定醉駕
檢察機關自偵工作如何適應
(一)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限t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t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t  (3)為了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偵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t (三)偵查終結後的處理(1)《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可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分別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提起公訴、不起訴和撤銷案件。t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34條、第235條、第23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由偵查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偵查終結,應當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意見書》,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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