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不起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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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不起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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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要孩子給不起撫養費

  首先,該案例的當事人提到“離婚不要孩子”的問題,這個問題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説,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不是一方説不要孩子就不要的。就這個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那麼雙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如果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問題,已經達成一致。那麼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依法給付關於孩子的撫養費。根據《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再次,該案例中的當事人,提到“給不起撫養費”,這不能作為拒絕給付的理由。但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苦難,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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