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分割比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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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分割比例的規定
《繼承法》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不死就不能繼承)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口頭的遺囑要求有2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證明,有手印或簽名或者本人親自書寫的就不需要證明人,並且遺囑沒有失效的期限)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有多份遺囑的,普通遺囑的按時候最後的1份未有效遺囑,公正遺囑的效力高於普通遺囑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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