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執行董事負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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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執行董事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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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法律責任

要看具體情形,原則上執行董事並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如果也不是公司的股東的(即使掛名股東,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特殊情形下,無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

二、執行董事的責任

董事長(執行董事)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如果毫不知情的,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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